酱油进口的报检与报关:
海关上船进行边防检查――船东卸货――买方得到卖方邮寄的加盖公章的正本提单―――附其他单据交由买方货代报关(Invoice、箱单、从船公司换回的提货单、报关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需要商检的还有商检证,其他证明)―――用复印件报检,(熏蒸证明为正本),得到报检证明――交关税和增值税,将交款单交由货代给海关通关放行―――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得到货物货物调离单,通关证明(一次放行)――凭加盖海关公章的提货单向船公司提货(二次放行)。―――查验货物――ok北京酱油原料标签备案
在码头换完单后,我们要做的就是提交货物信息给海关,也是就申请海关商检,这里要说说这个商检,这里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海关人员的商检程序,习惯,文件,我们都要一一注意,否则会对进口的顺利性产生影响。
(3) 海关商检以后,就可以进口较核心的一个步骤了,就是申报海关,这里需要客户提的货物资料要**正确,因为报关是一件很严肃的问题,不允许有一点点的马虎,这关系的客户能否正常通关,所以非常重要。北京酱油原料标签备案
(4) 经过较重要的一步报关后,就省下海关查货了,虽然是最后一步,而且没有报关的重要,但是我们也不可以忽视这点,因为这也可能影响到货物的通关,当然在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北京酱油原料标签备案
酱油进口过程中的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酱油进口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8、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